目前分類:財政部新聞稿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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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其實際營業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如能提出經國外發貨倉庫之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盤點之存貨盤點資料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就可依發貨倉庫實際銷售之數量及金額認定營業收入。本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無法提示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依前揭規定予以調整補稅1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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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佣金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保留相關憑證及匯付款資料。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外銷佣金支出1,300萬餘元,經核對公司所提示之佣金合約、匯款水單及外銷收入與佣金支出對照表等資料,發現其中一筆外銷收入對應2筆佣金支出,經請公司進一步提示該2筆佣金支出分別居間仲介之佐證資料,惟其中一筆190萬餘元的佣金支出,公司無法提供雙方往來居間仲介文件,尚難證明該部分有仲介服務事實,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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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利得,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共同基金依註冊地區不同區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國外基金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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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經濟全球化及投資管道多元化的趨勢下,個人常可經由多元投資管道買賣國外金融商品進而獲取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1項規定,計算海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核計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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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票據,並於當時即已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嗣後該票據無法兌現,該筆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及如何申請等疑義。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已先行開立發票,嗣後如票款無法兌現,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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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誤以買受人為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之「登錄錯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轄內某營業人於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其他營業人(即買受人非該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銷售額500,0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5,000元。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5,000元,因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該稅款,另加處0.5倍罰鍰12,500元。該營業人於接獲罰鍰稅單,主張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主張適用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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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房屋帶看清潔費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稅籍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惟如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對外收取房屋帶看清潔費之情事,係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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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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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向營業人進貨而取得之進貨折讓,如因往來廠商眾多,逐筆開立證明單有所不便,為簡化作業手續,公司得依客戶別按期(月)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銷貨之營業人,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訖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公司因進貨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則仍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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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取得的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惟應將其國內及國外所分配的股利收入全數計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以正確計算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該分局發現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常因疏忽僅將年度中所取得之國內股利收入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調整計算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而未將取得國外公司的股利收入也列入計算。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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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某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透過Google搜尋引擎刊登網路廣告,是否要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跨境交易日漸蓬勃,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常透過Google、Facebook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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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鎮黃小姐詢問,原核准免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有關原查定營業額部分,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回覆: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是不需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就必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且必須將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時之查定營業額加計使用統一發票後所開立發票之金額一併申報為當年度之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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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王先生來電詢問,本行號是由國稅局核定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由主管稽徵機關按其進項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如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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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想寫些什麼...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所投資於其他公司之股份者,應確認被投資公司股份是否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倘為非經簽證發行之股份,其交易所得應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所須繳納之證券交易稅、所得稅及基本稅額,會因所出售的股份是否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而有不同的情形;出售的股份如經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則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所得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之規定,但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即適用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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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製造業偶有原物料不足,無法及時採購,需向同業借用,或是關係企業間無償提供原物料使用情形,營業人應於借出或無償提供他人使用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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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提出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或事前核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屆使用期限,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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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漏報所得額,致同步發生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因二者構成漏稅罰之適用法條不同,仍須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並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非營業收入100萬元,經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致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同步發生短漏報稅後純益83萬元【100萬元x (1-17%)】,除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外,並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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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出售不動產,其統一發票開立之金額是否可將售價減除支付給仲介之佣金後開立?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時,應就建物之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除支付予仲介之佣金。該局轄內甲公司於99年間出售不動產,依買賣合約書及付款支票認定該建物銷售總額為1,000萬元(含稅),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餘萬元,並據以裁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建物有支付仲介佣金,應自核定漏開統一發票之金額中扣除,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亦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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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費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所以出租人若為營業人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之甲營業人將其所有全棟建物共10戶房屋,隔間規劃成學生宿舍出租,除與學生約定須按房間定價繳納租金外,尚須按每人每月1,500元繳納管理費給甲營業人代為收取。因該項管理費之計費方式,與通常按房屋坪數計價之方式顯然不同,且有每間管理費高於租金違反一般社會經驗之情形。甲營業人雖精心規劃以其親友設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以遂其代收代付管理費之說法,但因出租房屋全棟之區分所有權人僅其1人,無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從而無法議決公寓大廈住戶規約,該管理組織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設置之管委會,承租人亦非依該條例所定應繳納管理費之人,管理費繳納義務人仍為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既無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不論甲營業人用任何名義向學生收取代價,仍然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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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於查核信用卡交易資料時發現,有部分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結帳,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因而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照規定辦理,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應行記載事項未記載,須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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