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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漏報所得額,致同步發生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因二者構成漏稅罰之適用法條不同,仍須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並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非營業收入100萬元,經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致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同步發生短漏報稅後純益83萬元【100萬元x (1-17%)】,除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外,並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倘同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應按正確金額辦理申報,或已申報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未分配盈餘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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