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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王先生來電詢問,本行號是由國稅局核定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由主管稽徵機關按其進項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如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所特別強調,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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