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財政部新聞稿 (6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預售行為所發生之廣告費,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再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5年6月29日(105)基秘字第137號對廣告支出之會計處理規範,企業為促銷產品所進行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並未取得或產生可認列之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但依財政部73年3月27日台財稅第52136號函規定,建設公司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預售行為所發生之推銷費用,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應按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文章標籤

安辰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工程,因其他公司工程延誤受損而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

文章標籤

安辰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其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的仲介佣金,非屬於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仍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經營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該仲介勞務係於國內提供且供國內買受人使用,參諸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賦稅署75年6月28日台稅二發第7525151號函:「公司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外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之報酬,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應依5%徵收率課營業稅。」及財政部 99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等釋令,皆無零稅率之適用。因其自國外所取得之報酬屬勞務提供及使用均在中華民國境內,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國內提供而國外使用之勞務不同,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文章標籤

安辰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由員工自行支付交通車租車費用,公司所取得之租車進項憑證,不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若公司租用遊覽車作為員工上下班通勤之用,租車費用由公司負擔,係屬公司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則其支付有關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文章標籤

安辰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