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財政部新聞稿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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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全面查核轄區內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營業人(含個人)先行自我檢視,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近年來行動裝置普及,網路交易風氣盛行,營業人(含個人)透過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如:社交App)或直播平台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屢見不鮮,本(107)年度將加強查核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是否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是否於對外營業時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及開立銷售憑證,是否虛報進項稅額及短報漏報銷售額、稅額等情事。此外,該局仍將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相關資料,並運用各種調查方式及跨機關協調與合作,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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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係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法可免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接獲民眾詢問,A公司開設補習班收取補習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涉及逃漏稅?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是以A公司如係依法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其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得免徵營業稅及免開統一發票。惟補習班除提供教育勞務外,如另有販售補習教材、書籍等銷貨收入,則非屬上開教育勞務之範疇,依法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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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開設才藝美語補習班之外籍配偶,聽同行提醒收取學費收入出具之收據,需貼用印花稅票,前來稅處了解相關法令及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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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營建工程,如與發包業者約定將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仍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不可以折抵廢料後的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交易雙方均會被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作乙公司的發包工程,工程總價800萬元,雙方約定將拆除的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50萬元,該交易實際上是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工程廢料,將應支付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工程款中折抵,因承作工程與購買廢料係屬不同交易行為,雖約定直接折抵工程款,但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甲公司仍應按工程總價8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並取得乙公司所開立出售廢料價款50萬元的統一發票。就乙公司來說,應就銷售廢料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甲公司,並取得甲公司開立工程總價800萬元的統一發票。如果僅由甲公司以折抵廢料後所收工程款淨額7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國稅局會分別對甲公司及乙公司,就短漏開及漏報工程款(廢料)50萬元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並就未取得廢料(工程款)之進項憑證金額50萬元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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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為了讓營利事業能快速及輕鬆地瞭解出售不動產新舊制課稅規定,該所特別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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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設置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列報費用者,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提供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若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該獎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得甲公司設置股東子女獎學金,雖規定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惟因非屬員工子女獎學金,是其所列報費用,經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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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社群網站已經融入民眾生活日常,據調查顯示,台灣人平均擁有4個社群帳號,從12歲的小學生到65歲以上的銀髮族,超過8成都有臉書帳號。
  本局透過社群網站熱門時段到訪人潮及打卡人次發現,轄內某曾獲選為伴手禮及美食的名店,屢為美食節目所報導,且不時有報章雜誌及網路部落客推薦,是各地遊客到訪的打卡熱點,例假日更是熱門火紅的排隊名店,經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分析其進項申報資料與申報銷售額有明顯落差,顯不合理。經深入查核,查獲該營業人105年度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800萬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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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買入土地,並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亦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及應如何判斷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
     本局特別整理土地、房屋於不同時點取得應如何適用課稅規定之態樣(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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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跨境交易盛行,民眾只要上網手指點一點,就可以買到世界各地的貨物,卻也衍生出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進口貨物規避查核逃漏稅捐。本局近來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海關進口報單資料分析,發現104年轄內同一地區有10餘名個人自日本、美國及香港等地大量以快遞方式進口貨物,每個人進口筆數均達2千筆以上,品類包含皮件、服飾及鞋類等,經運用國稅資料庫查得該等個人都是轄內甲公司的員工或親屬,所進口品項與甲公司營業項目相符,顯有異常,遂進行深入查核。
      本局運用營業稅智慧型選案系統與銀行資金資料作大數據資料分析,甲公司銀行匯入資金與營業稅銷售額申報數不符,經查甲公司藉由員工與親屬名義進口商品在國內販售,甲公司進貨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且於國內銷售貨物時,亦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合計1億5千餘萬元,核定補徵甲公司營業稅770萬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4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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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如未申請採用直接扣抵法,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疏忽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造成逃漏稅情事。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營業人104年度取得股利收入計1千9百餘萬元,未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及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涉及逃漏營業稅額60餘萬,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3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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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本局將針對所轄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進行輔導於106年12月31日前辦理稅籍登記。
      本局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原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並已實施32年之久。經徵詢教育部意見,為維護租稅公平,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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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常以招待旅遊的方式來爭取業績,而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因其性質類似獎勵金的促銷費用,不屬於交際費性質,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有關交際費限額規定之限制,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而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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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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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填具贈與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所稱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所稱贈與,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贈與之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淨值估定,並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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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以該工程之回收料款折抵應收工程款,營業人及承包商雙方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逕以相互折抵後之淨額由單方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新營分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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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違約放棄承買,依約没收之定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沒收年度之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於102年度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3,000,000元,乙君未依約給付價款,甲君以存證信函催告乙君限期履行契約給付價款,否則即依合約約定,解除契約並沒收該筆定金。惟乙君逾期仍未給付,甲君乃依約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定金3,000,000元,惟甲君未將該筆違約金列報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因不服遭沒收定金,向法院提起請求甲君返還定金3,000,000元之訴訟,經法院於103年度判決「駁回原告(買方)之訴」並確定,因此沒收定金3,000,000元之所得於103年度始告確定,不應列入102年度所得,經國稅局以甲君係於102年度沒收乙君定金充作違約金,該所得於102年度即已實現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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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若有收取承租人因故提前終止租約而支付之違約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出租房屋與甲君,租賃契約載明如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解約,仍須給付出租人租金。甲君因故提前終止租賃關係,雙方協議後,甲君支付給A公司違約金35萬元。嗣A公司經查獲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及處罰。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甲君賠償之違約金係租賃關係消滅後始發生,與銷售勞務所生之代價無關,經法院判決A公司敗訴,理由為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對出租人造成租賃財產損失之概括賠償,難謂與該契約之銷售行為無關,且與當事人間租賃關係是否仍存續要無關聯,自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代價,予以補稅及裁罰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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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甲飯店會計詢問:給付境外訂房網站之佣金20,000元,是否應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我國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營利事業,透過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完成訂位、訂房作業,所支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加入費、系統使用費、手續費、佣金支出等相關費用及外國旅行社之佣金支出,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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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年度應如何歸屬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關於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年度應如何歸屬?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是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獲甲公司出售房屋1戶,於104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於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筆出售房屋所得,經甲公司說明係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屋尾款在105年2月才付清,實際交屋為105年度,故將該筆出售房屋所得列入105年度申報。惟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甲公司出售該筆房屋所得應歸屬於104年度認列,而非收取尾款之105年度,甲公司因疏忽致漏報104年度出售房屋所得,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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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加油站業者為刺激民眾消費,常會以加油即贈送物品方式促銷,該分局提醒,列報附贈物品廣告費,應提示促銷辦法、海報、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所開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以免遭剔除補稅。該分局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加油站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列報銷貨附贈物品之廣告費35餘萬元未有相關證明文件,經通知A公司補具後僅提供促銷辦法,而欠缺贈品支出日報表等資料,致無法核認該筆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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