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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票據,並於當時即已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嗣後該票據無法兌現,該筆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及如何申請等疑義。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已先行開立發票,嗣後如票款無法兌現,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106年2月25日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每月租金10萬元(含稅),雙方約定訂定租賃契約時,乙公司先開立票據新臺幣10萬元交付甲公司(票據兌現日為106年3月10日),甲公司並開立三聯式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於106年3月5日申報106年1-2月營業稅並繳納該筆稅款4,762元。惟嗣後該票據無法兌現,甲公司得檢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及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覈實報繳營業稅,惟如銷售之勞務係符合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者,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已先開立發票,嗣後該票據無法兌現者,可依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及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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