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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誤以買受人為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之「登錄錯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轄內某營業人於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其他營業人(即買受人非該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銷售額500,0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5,000元。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5,000元,因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該稅款,另加處0.5倍罰鍰12,500元。該營業人於接獲罰鍰稅單,主張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主張適用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減免處罰標準之規定,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所稱「登錄錯誤」係指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因此,營業人誤將其他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自己銷項稅額,非屬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之免罰範圍,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確實逐筆核對進銷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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