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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向營業人進貨而取得之進貨折讓,如因往來廠商眾多,逐筆開立證明單有所不便,為簡化作業手續,公司得依客戶別按期(月)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銷貨之營業人,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訖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公司因進貨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則仍應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開立證明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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