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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甲飯店會計詢問:給付境外訂房網站之佣金20,000元,是否應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我國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營利事業,透過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完成訂位、訂房作業,所支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加入費、系統使用費、手續費、佣金支出等相關費用及外國旅行社之佣金支出,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甲飯店如與國外營利事業約定要實付佣金20,000元,則給付總額要包括扣繳義務人代納稅義務人支付之扣繳稅款,因此填報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不是20,000元,而是25,000元【20,000元÷(1-20%)】、扣繳稅額為5,000元(25,000元×20%)。
該分局提醒,國際訂房網站之營利事業在台若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於給付所得予國外營利事業10日內,將20%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按實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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