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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年度應如何歸屬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關於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年度應如何歸屬?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是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獲甲公司出售房屋1戶,於104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於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筆出售房屋所得,經甲公司說明係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屋尾款在105年2月才付清,實際交屋為105年度,故將該筆出售房屋所得列入105年度申報。惟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甲公司出售該筆房屋所得應歸屬於104年度認列,而非收取尾款之105年度,甲公司因疏忽致漏報104年度出售房屋所得,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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