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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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向營業人進貨而取得之進貨折讓,如因往來廠商眾多,逐筆開立證明單有所不便,為簡化作業手續,公司得依客戶別按期(月)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銷貨之營業人,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訖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公司因進貨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則仍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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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取得的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惟應將其國內及國外所分配的股利收入全數計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以正確計算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該分局發現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常因疏忽僅將年度中所取得之國內股利收入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調整計算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而未將取得國外公司的股利收入也列入計算。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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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某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透過Google搜尋引擎刊登網路廣告,是否要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跨境交易日漸蓬勃,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常透過Google、Facebook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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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鎮黃小姐詢問,原核准免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有關原查定營業額部分,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回覆: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是不需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就必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且必須將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時之查定營業額加計使用統一發票後所開立發票之金額一併申報為當年度之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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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王先生來電詢問,本行號是由國稅局核定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由主管稽徵機關按其進項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如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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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想寫些什麼...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所投資於其他公司之股份者,應確認被投資公司股份是否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倘為非經簽證發行之股份,其交易所得應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所須繳納之證券交易稅、所得稅及基本稅額,會因所出售的股份是否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而有不同的情形;出售的股份如經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則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所得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之規定,但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即適用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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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製造業偶有原物料不足,無法及時採購,需向同業借用,或是關係企業間無償提供原物料使用情形,營業人應於借出或無償提供他人使用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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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提出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或事前核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屆使用期限,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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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漏報所得額,致同步發生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因二者構成漏稅罰之適用法條不同,仍須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並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非營業收入100萬元,經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致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同步發生短漏報稅後純益83萬元【100萬元x (1-17%)】,除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外,並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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