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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外銷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及賠償給付證明文件等資料外,損失金額每筆超過新臺幣90萬元時,尚需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又如有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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