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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工程,因其他公司工程延誤受損而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工程,因業主另一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而本案甲公司與其下包丁公司及戊公司所收取之合解金,係屬承攬工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違章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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