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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將銷售的貨物捐贈給公益團體,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若是在購入該項商品時就決定要作為捐贈使用,且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進項稅額也未申報扣抵者,就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

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如果在購入該貨物時,已經決定要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是捐贈使用,以該項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營業人在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自行開立的統一發票扣抵聯,除對政府捐獻者外,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舉例,甲公司購進一批貨物100萬元,以進貨科目入帳,並依規定在購入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萬元,但若之後將此批貨物捐贈給乙慈善機構時,應按當地同時期的市場價格,開立買受人為自己的統一發票,且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國稅局也提醒,如果是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以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所贈送的物品及免費換修的零件,除了應設帳記載外,也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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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205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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