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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 營業人捐贈貨物與他人,如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將機器設備捐贈與某科技大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案經承辦人員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機器設備係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且其購買該機器設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補徵營業稅48,158元外,並處以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捐贈情事,但漏未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因一時疏忽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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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5962442791502929315?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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