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房屋帶看清潔費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稅籍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惟如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對外收取房屋帶看清潔費之情事,係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惟其仍得依同法第23條規定,申請依照第4章第1節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有對外營業之收入,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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