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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業者看過來,無論是透過臉書Facebook、LINE等社群網路或通訊軟體販售商品等營利行為,國稅局將擴大清查。

一、財政部為何要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交易者課徵稅捐?

「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的銷售 (交易)型態,也可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或許有它不同的附加價值,但是目前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歐盟及美國等對於此種交易 行為,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我國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亦依循本項原則所訂定。所以,對於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稅負除了 是基於維護租稅公平考量外,也是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二、何種網路交易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 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三、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銷售額及稅額?

拍賣類型 定義 課稅
出售自己或親友且非營利的二手商品 1、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或親友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 1、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稅籍登記
2、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適用問題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3、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用不到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個人偶爾利用網路銷售者 對於非經常性的營利銷售行為,為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屬於「營利所得」項目,要併入全年所得計算
 
1、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稅籍登記
2、以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以下

 
1、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稅籍登記
2、以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3、依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
每月銷售額超過新台幣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


 
1、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及稅籍登記
2、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3、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開徵營業稅。
4、依核定營業額的6%計算營業所得,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稅。
每月銷售額新台幣20萬元以上者

 
1、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及稅籍登記
2、營業稅相關進項稅額可扣抵,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3、得適用擴大書面審定純益率(6%)乘以營業收入,按營所稅稅率 17% 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依實際設帳資料的17%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網拍業者也不需要太不平衡,針對營業額新台幣8萬元以下的小型商家,國稅局已經是法外開恩無須營業登記,也無須繳納營業稅。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一般商家只要營業就須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只差別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者,可申請小規模免用統一發票,更別提每月營業額已達20萬以上的網路業者,年營業額240萬已經勝過很多實體店家。

 

以上說明希望能為幫助到您,如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安辰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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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679/510739015141547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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