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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會計師於辦理特定業務時,為洗錢防制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未來除了金融機構外,包括會計師、律師、地政士、公證人、記帳士等5大專業人士,為客戶處理大筆資產交易、或客戶屬於高知名度政治人物,都負有防洗錢的通報義務。

那究竟何謂洗錢?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內容: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依照金管會爰依同法第6條第2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及「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草案相關規範,草案內容包括會計師應確認了解客戶身分、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流程及確認客戶身分資料及各項交易紀錄。

若有可疑交易態樣,客戶疑似洗錢情事,例:交易金額與客戶身分顯不相當、無正當理由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應申報門檻的金額支付、資金來源交代不清的外匯交易,客戶是重大刑案涉案人或恐怖份子、客戶未能說明交易的具體事由及客戶為他人冒用等,應主動向調查局申報,且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5年。

倘會計師等5大專業人士不配合通報者,將處5~2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金管會新聞稿、蘋果即時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2493879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704110003&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12/1095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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