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為了讓營利事業能快速及輕鬆地瞭解出售不動產新舊制課稅規定,該所特別整理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一)交易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二)交易房地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取得日、交易日之認定時點,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判斷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舊制彙總表(如附表1)。
二、在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時價計算交易所得,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課徵所得稅,因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得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至於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
三、營利事業依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時,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地者,應逐筆計算,如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11/6997505171072764399?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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